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定性辨析
发布时间:2022-12-20 09:54:51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
 陈某,中共党员,H省党员领导干部。经组织核查,2014年1月,陈某在担任A县副县长期间,在其个人事项报告表中未报告其购买的1套面积为102平方米的商品房;2019年1月,陈某在担任A县委副书记期间,在其个人事项报告表填报了其购买的1套面积为110平方米的房产,经组织部门核查,该房产实际面积为160平方米;2022年1月,陈某在担任B区区长期间,在其个人事项报告表中未报告其以妻弟常某名义购买的1套面积为85平方米的商品房。
 排除阻却事由。应当排除违规性方面的阻却事由,如紧急避险、正当职务行为等。
排除阻却事由。指应当排除有责性方面的阻却事由,如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执行上级命令等。
 “六项家产”主要包括: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的工资及奖金、津补贴等;本人从事讲学、写作等劳务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的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在审查调查过程中,要严格对照上述规定范围,对被审查调查人个人有关事项进行核实认定。
 此外,如果购置的房产等系领导干部本人用违纪违法所得购买,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时隐瞒不报的,仍可认定为违纪。如果隐瞒不报的财产本身属于违纪违法所得,如行贿人给予的房产、“干股”等,鉴于不报告行为已被受贿等行为吸收,不再认定为违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