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举报须知

发布时间:2022-03-18 17:04:44 来源:本网

一、纪检监察机关乡村振兴专栏举报网站受理范围

1.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2.在落实执行“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监管”政策中作风漂浮、工作不力、流于形式等问题。

3.在落实脱贫攻坚后续扶持工作中对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评定优亲厚友、弄虚作假等问题。

4.在落实扶贫项目资产和村级“三资”管理中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和贪污侵占等问题。

5.在落实产业发展、工程项目建设中盲目攀比、重复建设、盲目举债建设、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问题。

6.在落实农村人居环境领域农村改厕、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治理中布局不科学、工程质量差、运行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7.在落实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中不公平、不公正、不公开等谋取私利问题。

8.党员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存在吃拿卡要和利益输送等问题。

9.其他在乡村振兴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四条: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三、根据“分级负责”原则,请您按照被举报人属地和级别,选择相应的举报网站进行举报。

四、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填写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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