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环境网上举报须知

发布时间:2022-03-18 17:02:17 来源:本网

一、纪检监察机关营商环境专栏举报网站受理范围

1.向企业乱摊派、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或对企业故意刁难、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

2.在市场准入、招商引资、政府采购、证照办理、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市场监督、税收征管、金融贷款、财政补贴等环节中吃拿卡要、以权谋私。

3.滥用权限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为企业及其负责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干扰和插手企业集体经营管理活动,妨碍企业健康发展,或玩忽职守,损害企业合法权益。

4.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赠予的礼品、礼金、消费卡或讲课费、咨询费、奖品奖金等财物。

5.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出入私人会所。

6.纵容、默许、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企业谋取非法利益,以及将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企业支付、报销。

7.与曾辖区域或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类活动,包括在企业兼职取酬,或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企业商品或服务,或搞“合作投资”“职权腐败” ,参股或持有非上市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等。

8.与企业家搞“小圈子”,通过企业为个人升迁说情打招呼、跑官要官。

9.参与上级明令禁止的企业各类庆典活动。

10.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四条: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三、根据“分级负责”原则,请您按照被举报人属地和级别,选择相应的举报网站进行举报。

四、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填写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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