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风”举报须知

发布时间:2022-03-18 16:55:03 来源:本网

一、纪检监察机关“四风”专栏举报网站受理范围

1.违规公款购买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等问题。

2.组织公款宴请,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等违规吃喝问题。

3.违规公务接待、滥发津补贴或福利、超标准乘坐公务交通工具、公款旅游、违规报销继续教育培训费等问题。

4.违规配备使用公车问题。

5.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借机敛财等违反移风易俗相关规定的问题。

6.公款旅游以及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等提供的旅游活动安排。

7.违规建设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面积超标或装修超标等其他楼堂馆所违规问题。

8.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

9.其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四风”问题。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四条: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三、根据“分级负责”原则,请您按照被举报人属地和级别,选择相应的举报网站进行举报。

四、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填写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QQ截图20220318171851.png


网址导航

版权所有: 中共广元市剑阁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地址:    蜀ICP备17003113号

电话:0839-6600994    您是第 550373 位访客    今日访问 95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