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04 16:01:28 来源:本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县纪委对综合派驻纪检组筹备组(以下简称派驻纪检组筹备组)的领导,规范派驻纪检组筹备组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派驻纪检组筹备组由县纪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对县纪委负责。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协助分管纪委派驻纪检组筹备组的工作;县纪委机关各室根据工作需要具体联系派驻纪检组筹备组日常工作、业务指导及沟通和协调。
第三条 派驻纪检组筹备组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工作流程和办理程序开展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处置、执纪审查、执纪审理、执纪监督等工作。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干部招录、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纪委统一负责。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依据党章规定,围绕监督执纪问责,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能,监督重点对象是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部门,下同)领导班子及成员、县管干部和部门中层干部以及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主要职责为:
1.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履行对驻在部门的监督责任。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县委决策部署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县纪委报告。
2.经县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调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负责调查部门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中层及以下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的控告、检举和申诉。
3.对驻在部门各级领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责建议。
4.承办县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本纪委综合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干部日常监管和监督。
5.除上述主要职责外,负责监督县国资局的派驻纪检组还负责对党的组织关系归口县国资局党组管理的国有企业的纪检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县教育局的派驻纪检组还负责对党的组织关系归口县教育局党组管理各级学校的纪检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县卫计局的派驻纪检组还负责对党的组织关系归口县卫计局党组管理的各级医院的纪检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监督权限
第五条 派驻纪检组筹备组监督权限为:
1.派驻纪检组筹备组负责人参加或者列席驻在部门领导班子会议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
2.派驻纪检组筹备组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驻在部门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
3.派驻纪检组筹备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对驻在部门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4.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应当就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考察人选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5.派驻纪检组筹备组负责人可以约谈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需要函询、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6.派驻纪检组筹备组调查驻在部门管理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立案前应当征求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经县纪委批准,也可以立案后予以通报。
7.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可以针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内容,向驻在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并进行书面回复。
8.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可以按相关规定组织驻在部门内设机构、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述责述廉,对存在问题的可以按规定责令其说明和整改。
9.派驻纪检组筹备组有权采用党内法规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六条 工作报告。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向县纪委常委会专题报告工作。常规性工作须每半年报告一次;阶段性工作按进展情况报告;有时限要求的工作依时限要求报告;重要情况及时报告;派驻纪检组筹备组组长每天向县纪委(纪检组筹备组QQ群)报告该组主要工作动态。
第七条 述廉制度。派驻纪检组筹备组每(半年)年度向县纪委述职述廉一次,结合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年度考核,由县纪委统一组织开展。
第八条 工作约谈。根据工作需要,县纪委对派驻纪检组筹备组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督促其全面履行监督责任。工作约谈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责任追究。县纪委对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或履职不力的、按规定严肃问责。
第五章 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条 (县纪委办公室负责将县委、县府、县纪委当前重大工作任务、重要会议精神及相关重要文件及时传达到各筹备组)。各派驻纪检组筹备组每月至少召集全体干部召开一次会议,传达、学习上级有关重要工作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意见;讨论报请县纪委的重大事项、重要信访事项处置工作、函告监督单位的重大事项、决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涉及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内部制度,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自查重点工作完成情况;部署下一阶段重点工作和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研究的事项。
第十一条 各派驻纪检组筹备组要采取自学、参加培训和专题学习讨论等方式加强监督执纪业务学习,原则上每月开展集中学习不少于一次,具体时间可自行确定,学习要做到签到簿、记录簿、笔记簿“三簿”齐全。此外,要积极参加上级纪检部门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交流。
第十二条 各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县纪委将不定时进行抽查,发现的迟到、早退、旷工情况,将定期进行通报,并纳入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公务外出应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组长、副组长因公离开县城外出,应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向县纪委主要领导(短信)报告。组员因公离开县城外出,应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向县纪委分管副书记报告。
第十四条 县纪委派驻纪检组筹备组请销假制度:
1.一般干部请假,由组长审批,2天以上(含2天)须报县纪委组织部备案。
2.副组长请假,1天以内由组长签字并报县纪委分管副书记审批同意;2天以上(含2天)由组长签字报县纪委分管副书记签批同意,同时报县纪委组织部备案。
3.组长请假,1天以内报县纪委书记审批同意。2天以上(含2天)报县纪委书记审批同意,同时报县纪委组织部备案。
4.干部休假有关规定参照县纪委机关,实行AB岗制度,互为AB岗的同志原则上不得同时外出和休假。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工作经费及使用由县纪委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筹备组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在县纪委报销使用。
第十六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公用经费支出管理:
1.派驻纪检组筹备组所需的办公用品和耗材由各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填报采购清单,由组长签字后,由县纪委分管财务的副书记审批同意后,自行安排采购,在县纪委机关同意报账结算。
2.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在驻在部门使用的水费和电费由驻在单位负责,年终由县纪委和驻在部门统一结算。
3.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办公设备设施日常维护由驻在单位负责,年底由县纪委同驻在单位统一结算。
4.差旅费。严格执行出差报告审批制度,差旅费由县纪委保障到位。派驻纪检组筹备组人员出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凭《出差审批单》报销相关费用。
5.公务接待。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公务接待由县纪委统一安排负责,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费管理制度。
6.会议费。按县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派驻纪检组筹备组经费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各项支出应手续齐备,当事人和组长签字后,由专人向县纪委办公室统一报帐,一月一报帐,一般在下个月的1至5号。
第七章 办公及后勤保障管理
第十八条 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办案设备由县纪委保障到位。
第十九条 派驻纪检组筹备组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购置渠道进行管理,属于驻在单位购置的固定资产,纳入驻在单位资产帐户管理;属于县纪委购置的固定资产,由县纪委办公室登记造册,纳入县纪委资产帐户管理。
第二十条 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公务用车,应提前1日向县纪委办公室申请,由县纪委办公室统一申请保障到位。
第二十一条 派驻纪检组筹备组人员不得违规在被监督单位报销费用和领取补助、奖金,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干部在原单位兼任脱贫攻坚驻村工作队队长、队员及原负责的结对帮扶贫困户,本着有利工作得原则,与原单位做好沟通协调。
第二十三条 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干部党组织关系在筹备期间保留在原单位,按时参加组织生活会。其他工作与原单位脱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