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出台《实施办法》 解决抽调巡察干部难题
发布时间: 2022-11-18 08:41:44 来源: 市纪委监委
为解决巡察干部抽调“想要要不来、能来不顶用、顶用待不久”难题,近日,广元出台了《关于选派(抽调)优秀干部参加巡察工作的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巡察干部选派(抽调)工作,以巡察队伍的高素质助推巡察工作高质量。
建立分工负责机制,明晰各方“责任田”。《实施办法》以市委巡察办、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三家联合发文,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巡察抽人的具体职责,有力彰显巡察工作的实效性和权威性。《实施办法》规定市委组织部每年从全市范围内选派一批优秀年轻科级干部到市委巡察机构挂职锻炼,每轮巡察抽调一批新提拔市管领导干部参与具体巡察工作。市委巡察办牵头组建市县巡察“人才库”,市委巡察组在进驻期间负责发现和推荐被巡察单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干部,在现场巡察结束后报送人才库新增建议人选。此外,《实施办法》还将市级部门(单位)推荐优秀干部参加巡察工作情况纳入巡察工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进一步压实有关部门(单位)推荐干部参加巡察工作责任。
建立优选退出机制,确保队伍“高素质”。《实施办法》对参加巡察工作的抽调干部资格条件提出明确要求,有关部门(单位)必须严把所推荐干部的政治关、业务关、作风关、廉洁关和健康关,对推荐明显不符合条件人选的,市委巡察办将退回推荐单位并督促及时更换人选。在业务方面,需具有巡察需要的专业岗位工作经历2年以上,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调查研究、文字综合能力,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在年龄方面,明确挂职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43周岁,抽调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现场巡察期间,市委巡察组对不能胜任巡察工作的,及时商市委巡察办协调有关部门予以调整;出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建立管理服务机制,用心营造“归属感”。《实施办法》规定抽调巡察干部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工作,参加巡察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的需将党组织关系转接到巡察机构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抽调干部须严格落实保密工作要求,及时签订保密承诺书,通过巡察机构日常培训、巡前集中培训和市委巡察组组内培训等形式,在巡察工作实践中接受政治历练,提高政治能力。市委巡察办全力做好抽调干部的后勤服务工作,统筹解决住宿、伙食、补贴等实际问题,充分保障抽调巡察干部巡察期间的福利待遇。
建立考评激励机制,打造人才“蓄水池”。《实施办法》认真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建立健全巡视巡察干部考核激励机制的部署要求,为优秀人才成长搭建培养平台,发挥巡察岗位干部“熔炉”作用。《实施办法》规定,抽调期满后,市委巡察办会同巡察组对抽调干部在巡察期间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出具工作表现鉴定,反馈至抽调干部原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作为评优评先、晋升职级、提拔使用的重要参考;选派到市委巡察机构挂职锻炼且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的干部,纳入市委巡察机构考核公务员基数开展年度考核,同等比例确定优秀名额,按规定兑现奖励;抽调干部连续参加巡察工作时间达到半年以上的,可视为一个职位的任职经历,真正形成优秀干部参加巡察、巡察培养锻炼优秀干部的良好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