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丨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纪

以借为名索要财物,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 2019-11-06 11:34:47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社

    典型案例

    章某,某医院党委副书记,分管招标采购工作。王某,女,甲医药设备公司老板,甲公司与医院有长期业务关系。2017年3月,章某提出让王某为其支付100万元购房款。王某尽管觉得为难,但考虑到还要章某帮忙,于是同意。事后,章某未与王某协商,写了一张100万元的借条,写明“章某根据今后收入状况,分期归还王某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债权人为丁某(王某丈夫)。之后,章某违纪违法问题败露。丁某知晓王某支付购房款后,实名举报章某并追要100万元,章某被迫还款80万元。另据查明,章某任医院党委副书记期间,章某夫妇每年合法收入约40余万元;至2017年3月,章某及其家庭成员名下共有4套房产,存款、理财等财产金额约180万元。

    认定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虽然章某让王某支付100万元购房款,但章某出具了借条,且在案发前章某归还了丁某80万元,因此不能认定章某索取王某钱财。另一种意见认为,章某与王某长期有利益关系,因为章某为王某在业务上提供关照,所以王某才会支付100万元,因此章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索贿。

    评析意见

    对于以借为名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如何认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具体认定时,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2)款项的去向;(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6)是否有归还的能力;(7)未归还的原因;等等。”

    根据这一规定,结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区分民间借款与受贿,应考虑三点:一是借款是否建立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上。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上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则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受贿。但索贿除外,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即可构成受贿罪。二是从借款的真实意图上看,借款人是否出于真实的借款目的。三是借款行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即借款成功是因为国家工作人员能够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否则,请托人就不会把财物借给该工作人员。因此,应认定章某索取100万元的行为构成索贿。

    理由一,章某无“借款”合理事由。章某让王某支付100万元购房款,但当时章某家已有4套住房,并无实际住房需求,且章某家庭财产足以支付全额购房款,无需借钱购房。理由二,王某主观上认为100万元是“给”而不是“借”。据王某证言,当时其并不情愿,但考虑到章某曾给予关照,且以后可以通过章某获取更多利益,所以支付,实际上将此当成一种“投资”。理由三,章某出具的“借条”实质上是想将违法行为合法化。章某虽向王某出具了借条,但未明确还款期限,王某也不知情。后章某归还80万元是迫于丁某举报的压力,而不是愿意主动还款。 


Copyright©2024 gyjjjcw.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中共广元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川公网安备 51080002000106号      蜀ICP备1700311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