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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十条禁令”严明办案纪律

发布时间: 2014-10-16 19:59:56 来源:

 市纪委认真落实王岐山同志提出的“对自身的监督必须更加严格,执行纪律必须更加刚性”要求,切实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办案队伍纪律作风建设,及时出台《办案人员十条禁令》。即:严禁瞒案不报、压案不查;严禁跑风漏气、泄漏案情;严禁违规使用办案措施;严禁擅自动用、处置暂扣款物;严禁接受涉案单位、个人及其委托人的吃请、财物或者安排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严禁在涉案单位安排私人事项、报销私人费用;严禁逼供、诱供;严禁对被调查人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严禁耍特权、逞威风、徇私舞弊;严禁公权私用,损害纪检监察机关形象。

为严守禁令,做到令行禁止,市纪委以工作监督卡、文件等形式将“十条禁令”印发至各级各部门和案发单位、被调查人,主动接受监督,对顶风违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曝光一起,切实解决“灯下黑”问题,确保廉洁执纪、公正执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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