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 执纪监督“四板斧”
发布时间: 2015-02-13 09:18:13 来源: 剑阁县纪委
去年以来,剑阁县认真落实“三转”要求,着力强化乡镇纪委和部门派驻纪检监察组织规范化建设,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纪委规范化建设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派驻纪检监察组织管理办法》,明确监督途径和监督重点,纪检监察领导干部一律不再分管其他工作,将主要力量汇聚在监督执纪问责上。
一是参与式监督。乡镇纪委书记、部门派驻纪检组长和监察室主任必须参加党委、党组会议或列席政务会议,参与“三重一大”决策会议。纪检监察干部未参与的会议不得研究讨论项目、资金、人事等重大事项;凡提出异议的,暂不予通过,待完善修订后再次上会讨论。
二是审查式监督。对单位部门大额资金支出,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要进行审核,审核是否按照财经纪律执行,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支付,存在违纪的,将对其立案查处。对本单位本系统拟提出的人事任免、干部评先评优和职级晋升等,事前必须有纪委、纪检组作廉政鉴定,廉政不过关的,
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和评优晋级。
三是公开式监督。坚持把阳光公开作为监督的重要手段,在全县实行公示栏和手机短信、网络平台、广播电视、会议公开的1+4公开模式,对本单位执行的各项政策内容和办事流程、重大事项决策过程和结果、“三公”经费支出情况、人事任免等进行定期公开。乡镇纪委对基层站所和村(社区)公开情况一季度一检查,纪检组对本单位各股室公开情况一月一检查,对不按时公开的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干部群众对公开情况有异议的,纪委、纪检组督促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当事人回复和公开。
四是评议式监督。每半年乡镇纪委和部门纪检组组织聘请的作风效能监督员、群众代表分别对乡镇基层站所、企事业单位和单位重点科(股)进行作风效能评议,开展“双述双评一质询”活动,评议测评满意度低于60%,对其负责人约谈,并限期整改,连续两次低于30%,由主管部门给予免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