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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纪释法 | 摒弃“不知情就能免责”的侥幸心理

发布时间: 2026-10-26 11:30:43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党员干部帮老板办事,家里人私下以“协调费”为名收受钱款,只要不知情就能撇清责任?


不知情绝非“免责牌”。只要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了利,亲属又因此收了钱,达到规定情节,即触碰纪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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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办事家属收钱,失察失管必受惩处。(制图:刘静)


纪法红线

《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典型案例

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老板孙某在相关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事后,张某的女婿林某,以“协调费”为名私下向孙某索取并收受50万元。经调查,林某收钱是其个人行为,张某既没有授意,也确不知情。最终,张某因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纪处分;林某因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分缕析

“事是我办的,但钱是他背着我收的,我根本不知道,怎么还要追究我的党纪责任?”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同张某一样认为自己“委屈”,企图用“不知情”当“挡箭牌”。殊不知,《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针对的正是“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身边人收钱,本人不知情”的情形。这一规定旨在督促党员干部加强对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教育和管理,绝不允许任何人依附公权力谋取私利。

一、本人办事、身边人收钱,“不知情”也不能免责

读懂《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关键看两点:一是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二是“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只要两者存在因果关联,情节较重,即便党员干部对此毫不知情,同样构成违反廉洁纪律。

为什么“不知情”也构成违纪?——权力意味着责任,党员干部既肩负廉洁用权的责任,更担负着管好身边人的政治责任。如果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了利,身边人又从中收了钱,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就已受到侵害,党纪对此绝不姑息。

本案中,张某利用职权帮老板揽了工程,女婿林某则借机索取并收受50万元好处费。张某既没有守住秉公用权的底线,也未能防范身边人借其职权敛财,自然难逃党纪惩处;而林某打着张某旗号索贿,因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人违规用权、失管失教,一人借机敛财、肆意妄为,最终双双付出惨痛代价。

二、“不知情”是违纪,一旦“知情不纠”则涉嫌受贿犯罪

同样是“本人办事、身边人收钱”,真不知情与知情不纠,性质截然不同。前者触碰的是纪律红线,后者踩踏的是法律底线。

这里的“知情”,主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事前“打配合”。党员干部与特定关系人事先商量好,一个在台前用权办事,一个在幕后伸手收钱,看似“人钱分离”,实则是分工配合共同完成权钱交易。另一种是事后“装糊涂”。特定关系人背着自己收了钱,党员干部起初确不知情,但事后知道了却置若罔闻,既不督促退还,也不上交。无论是事前授意还是事后默许,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党员干部“知情不纠”,就可认定具有受贿故意,涉嫌犯罪。

因此,党员干部一旦发现特定关系人背着自己、借自己的职权收了钱,决不能只停留在口头责备上,更不能抱着“收都收了就算了”的侥幸心理听之任之,必须及时制止、督促退还或者上交。切莫因一念之差,踏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廉洁提醒

用权先律己,治家需从严。党员干部必须摒弃“不知情就能免责”的侥幸心理,不仅自身要廉洁过硬,更要看好身边人、常念“紧箍咒”。要知道,严管即是厚爱,守住廉洁防线,才是对自己和身边人最负责任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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