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纪委监委机关保密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1-06-24 17:28:33 来源:本网

保守党和国家秘密,模范遵守国家保密法规,是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职责,根据国家保密法规的规定,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严守纪检监察工作秘密,对上级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指示、批示;纪检监察计划、规划、重大决策;清查重大案件的执行方案,立案调查材料及领导批示;重要检举揭发材料,涉外案件的有关材料和情报等,加强管理,严格保密,防止丢失和扩散。

第二条  不该自己知道的党和国家秘密及重大案情不问、不看;自己查办的案件不与无关人员谈论;不在私人通信、通讯中涉及重大案件和秘密内容,不与家属、子女、亲友谈论党和国家秘密。

第三条  不准携带秘密文件到公共场所;不准将案件材料带出办公室阅办;不得与外部无关人员谈论未公开的案件;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案情及党和国家秘密。

第四条  加强对文件的管理,建立案件材料和重要文件专传制度,专人办理传送,一般不得横传;秘级以上文件存放在保密橱柜内。

第五条  严格遵守秘密文件的借用制度,禁止在非保密单位或非涉密场所制作、复制涉密文件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制、摘录、引用、外传案情材料和秘密文件。

第六条  严防秘密文件和案情材料丢失,需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外出时,要经委领导批准,认真办理登记手续,并由专人保管,使用完及时归置。

第七条  在宣传报道中,不提泄露国家秘密事项,凡涉及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案件,要严格把关,并报委领导批准。

第八条  工作调离时,认真清退自己经管的文件、资料及保密本;各种文件、资料,要定期清理,按时归档、清退,销毁机密、秘密文件必须认真登记,由2人以上监销。

第九条  未经组织批准,个人不得与外国的机关、团体、人员往来,在涉外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条  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经常进行保密检查。如发现失、泄密时,要及时报告,并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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