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2-10-20 19:23:09 来源:本网
广元市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中心信息公开
为切实解决我市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工作部门(单位)职能分散、多头负责和市场主体投诉举报不便捷等问题,助推打造最优营商环境,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广元市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中心。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机构设置
(一)建立广元市营商环境投诉举报联席会议制度
召集人: 陈宗德    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
副召集人: 伍荣华    副市长
成员: 市纪委监委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委群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合作和外事局、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中心、市营商环境办、市民营办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全市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纪委监委机关,办公室主任由市纪委监委机关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二)成立广元市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中心
受理处置全市营商环境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挂牌市纪委监委机关,市检察院、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单位)派员联合办公,由市纪委监委机关代行日常运行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能
(一)受理各类市场主体关于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
(二)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研判,提出处置意见,转交相关部门(单位)办理;
(三)对相关部门(单位)办理、答复投诉举报情况开展督查督办、跟踪回访工作,提升办理质效;
(四)对全市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各有关部门(单位)涉及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处置的职能不变,职能范围内的自行受理处置;市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中心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实行统一交办、统一督办、统一分析。
三、受理范围
(一)纪检监察监督类投诉举报
1. 党组织、党员或公职人员涉及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2. 党组织、党员或公职人员涉及在审批、许可、执法、司法、收费、服务等方面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故意刁难等作风问题的。
(二)检察法律监督类投诉举报
1. 对涉市场主体刑事案件有案不立、违规立案、久拖不决的;以刑事案件为名违规插手经济纠纷的;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市场主体财产的;滥用刑事强制措施以及刑罚执行不当的。
2. 在涉市场主体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中超期审理、违法保全、违法先予执行的;超标的执行、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违法处置被执行财产的。
3. 在涉市场主体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不当减损市场主体权利或增加义务的;在涉市场主体行政非诉执行活动中因不当强制执行使市场主体陷入生产经营困难的。
(三)行政执法监督类投诉举报
1. 对符合法定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全的行政许可、政务服务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的。
2. 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3. 违法违规对市场主体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
4. 限制市场公平竞争、设置垄断条款或者地域保护政策、擅自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的。
(四)涉企政策监督类投诉举报
1. 贯彻落实上级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不力,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
2. 涉企优惠政策不公开、不透明,落实不到位、不及时的;招商引资不诚信、承诺事项不兑现、签订合同不履行的;对市场主体反映的问题态度冷漠、互相推诿的。
3. 人为原因导致水、电、气、网、路、地等要素保障不到位的。
(五)其他涉及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
下列投诉举报不予受理:属于市场主体之间民事纠纷的;司法或者信访终结的;已经被其他部门(单位)受理,且在规定办理时限内的;对已办结的同一事项,没有新的证据和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不属于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中心职责范围的;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四、受理渠道
(一)来电。设置专门的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电话。
(二)来信。明确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来信地址、邮编及电子邮箱。
(三)来访。建设市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接待大厅,接待市场主体来访。
(四)网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纪委监委“蜀道清风”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以及市级部门(单位)网站开设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专栏,开通营商环境“码上举报”二维码,统一链接到一个后台受理处理。
五、运行机制
(一)建立会商研判机制。及时会商研判受理的投诉举报,提出处置意见,转交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办理;对重大疑难复杂投诉举报,适时召集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办法。
(二)建立督查督办机制。对转交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办理的投诉举报,通过重点督查、专项督查等方式,督促及时办理、限期办结。
(三)建立回访评价机制。对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办结的投诉举报,定期回访投诉举报人,评估办理质效。
(四)建立定期分析机制。定期对市场主体关于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进行分析总结,针对性提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建议,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