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昭化区纪委监委机关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04 10:36:42 来源:本网


中共广元市昭化区纪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昭化区纪委监委机关管理制度》的通知

 

委机关各室(部):

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昭化区纪委监委机关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广元市昭化区纪委办公室

                                                                                                                                                                2020年12月9日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纪委监委机关管理,加强自身建设,强化约束激励,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纪委监委机关干部职工(含借调、上挂、聘用人员)均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二、工作责任制度

 

第三条  岗位责任制。副书记(副主任)协助书记(主任)工作,统筹协调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实行常委(委员)负责制。机关干部严格按照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要求,坚守岗位职责、规范办事流程。

第四条  AB岗工作制。同一岗位的A岗工作人员不在岗时,由B岗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并报告分管常委(委员),以保证工作连续性。

第五条  工作报告制。一般工作人员向室(部)负责人报告工作,室(部)负责人向分管常委(委员)报告工作,分管常委(委员)向分管副书记(副主任)报告工作,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向书记(主任)报告工作。特别重要和有特别要求的工作可以直接向书记(主任)报告。

第六条  分片督导制。领导班子成员及干部职工实行分片联系督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指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七条  工作通报制。每月底,各室(部)对各自负责的重点工作,根据安排,在全体干部会上通报,加强工作交流,提升业务能力。

 

三、学习制度

 

第八条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把政治理论学习摆在突出位置,始终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诚实践者,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  机关相关室(部)牵头,统筹安排,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原则上每两周1次,每次确定1个学习主题,撰写学习体会,养成勤学善思、学以致用的良好习惯。严肃学习纪律,提升学习质效。

第十条  注重成果转化,强化将个人学习转化为理论成果,指导工作实践。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常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经主要领导同意。

第十一条  班子成员要带头深入乡镇(部门)作报告、上党课,宣讲党的执政方略和重大举措,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四、行文制度

 

第十二条  公文处理应当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区纪委监委有关公文处理规定。涉密文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以区纪委监委名义上报的文件,由书记(主任)签发,办公室按程序统一报送;收到的上级纪委监委、区委文件和市纪委监委、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工作的来文,由办公室登记,报书记(主任)阅批;各室(部)报送书记(主任)的内部阅批件,按公文运转程序呈报批阅。

第十四条  以区纪委监委名义制发的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公文,须经常委会议、委务会讨论通过,由书记(主任)签发;以区纪委监委名义制发的涉及某一方面工作的公文,由书记(主任)根据领导分工授权副书记(副主任)和分管常委(委员)签发;经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提名、推荐重要干部的公文,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第十五条  以区纪委文号印发的联合发文,由承办室(部)拟写文稿,经室(部)负责人、办公室审核后送分管常委(委员)审签,再送相关联署机关负责人会签。涉及重要工作事项的,须送副书记或书记签发。制发的机关内部事务性工作公文或需以区纪委名义函告(通知)的公文,由相关室(部)报办公室审核后,按程序送分管常委(委员)或副书记签发。

第十六条  室(部)起草公文,涉及其他室(部)职责范围的事项,主办室(部)应主动与有关室(部)协商一致并送签;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办理意见,报副书记或书记决定。

第十七条  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公文主办室(部)要按照办公室要求,在正式文件印发1个月内向区委或市纪委监委报送备案。

 

第五章  公务活动制度

 

第十八条  统筹安排纪委监委领导出席公务活动,减少事务性活动。

第十九条  书记(主任)的重要活动(包括组织召开常委会议、专题会议、出席活动等)由办公室统筹协调,报书记(主任)审定。各相关部门的会议、活动和重要节日纪念活动,其他部门与本单位联合举办的活动等,按会议和活动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条  除上级统一安排外,班子成员及各室(部)负责人赴区外的公务活动,须经常委会或书记(主任)批准,事后应将考察学习情况及时报告常委会或书记(主任)。

第二十一条  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和区级有关部门以及领导(议事)小组名义召开的会议,原则上由分管常委(委员)参加;分管常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的,由办公室协调其他人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  各室(部)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由各室(部)根据工作需要,报告相关领导同意后,按纪律要求合理安排。

 

六、内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委机关干部职工应养成良好的办公习惯和卫生习惯,保持干净、整洁、有序;注重仪表、举止端庄,上班期间着装大方得体,不着奇装异服。

第二十四条  委机关干部职工应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分管常委(委员)负责分管联系室(部)安全工作。

第二十五条  委机关干部职工应厉行勤俭,节约使用水、电、纸等资源,各分管常委(委员)要对分管联系室(部)进行督促落实。

 

七、印章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专人负责统一管理机关印章,建立用章登记台账,保证印章管理使用安全。未经批准不得将印章带出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承办用印,其他人员不得接触印章,更不得直接办理用印事宜。凡不按规定用印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使用单位印章和法人章须经委领导批准,使用办公室印章须经分管办公室常委(委员)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使用。

第二十八条  盖印必须端正、清晰、美观,符合规范要求,严禁盖空白信笺等。

 

八、请休假制度

 

第二十九条  请休假实行层级审批制,请休假半日的须经分管常委(委员)审批同意,请休假一天至三天的须经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同意并向书记(主任)报备,三天以上的须经书记(主任)审批同意。请假人同时向室(部)负责人、分管常委(委员)做好汇报工作。科级领导请休假按《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昭委办〔2014〕11号)相关规定执行报备。所有请休假审批程序结束后须向组织部、办公室报备,办公室按相关要求通报公开。

第三十条  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法定休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职工因工作需要加班(值班)后可选择补休。

 

九、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归档范围。凡是上级机关下发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政策性、法规性文件、材料和纪委监委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安排、干部任免、奖惩、会议记录、电话记录、通知、通报等文件均属归档范围。

第三十二条  归档类型。实行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同步归档。按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归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档案移交。形成档案材料的各室(部),应在文件材料办理完毕后,次年第二季度前将档案材料收集,按照机关档案室所要求归档质量,整理交机关档案室统一立卷归档保管。

第三十四条  档案查询。各部门查阅档案,需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到档案室登记查阅档案。外单位来查阅档案,持单位介绍信到办公室联系,同意后方可查阅。

第三十五条  档案安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档案资料进行复制、拍照、涂改、伪造、撕毁、丢失或出卖,违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十、值班制度

 

第三十六条  实行全员24小时轮流值班制度,由办公室统筹安排。值班人员负责值班期间的执纪执法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值班期间遇到突发性复杂情况时,应第一时间按层级分别向带班领导、主要领导报告,必要时还需向区总值班室报告,并按领导意见认真及时办理,对事件办理情况必须向带班领导报告并与接班人员做好值班交接。特殊情况,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办公室的统一调度。

第三十八条  班子成员要带头遵守值班工作纪律,值班期间,严格落实值班要求,保持和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不得出现迟到、早退、离岗、脱岗、饮酒、通讯不畅、推诿扯皮、损害国家机关形象等情形。

第三十九条  值班后按国家相关规定享受补休或补助。

 

十一、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坚持“勤俭节约、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依纪依法”原则,严肃财经纪律,规范经费使用管理,增强资金使用透明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一条  经费支出。严格按照“事前申报、限时报销、谁经办谁填报”的原则。经费支出前须经分管财务副书记(副主任)同意或书记(主任)同意,固定性、常规性的支出须向分管办公室常委(委员)报告,大额资金使用须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二条  借款审批。原则上不实行向单位借款,外出培训、考察等公务活动中,机票、学费、住宿费等用公务卡进行结算。确因工作亟需借款的,由分管财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并于该项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室结算。

第四十三条  财务报销。差旅费报销按照《广元市昭化区机关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执行。室(部)报销差旅费由财务人员核实票据,分管常委(委员)审核事由,分管财务副书记(副主任)签批,对不符合财务规定的一律不予报销。任何人不得在外签单生活费。需接待客人时,接待前事先请示,报办公室备案,严格使用公务卡结算,及时报销。

第四十四条  财务和特定物品领购报表,分项填报送书记(主任)和分管副书记(副主任),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十二、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办公用品实行集中采购。新购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大宗办公用品,由所需室(部)提出申请,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进行采购。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办公用品。

第四十六条  电脑耗材、文稿纸、茶叶、纸杯、笔、胶水等一般性办公用品,由办公室按需购买。

第四十七条  纪委监委机关统一建立物品购买、发放、存量台账,一般性办公用品由领取人自行到办公室签字领取。办公室须每月定期对台账、物品进行清理,确保账实相符。

第四十八条   分管办公室常委(委员)全权负责督促作好固定资产物品保管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做到物尽其用。办公室统一建立个人固定资产使用台帐,将责任具体细化到人。

 

十三、公车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办公室负责公务车辆管理,严格控制车辆维护费用,实行申报和定点维修;严格控制车辆油耗,实行一车一单,统一调度。

第五十条  因公外出需要使用公务用车时,经分管常委(委员)同意后向办公室申请公务用车,办公室统筹安排后报分管办公室的常委(委员)审批。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申请公务用车应于前一天下午16:00前向办公室申报。

第五十一条  驾驶员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上班期间,无出车任务时,驾驶员一律在办公区域等候,保证随叫随到,严禁酒后开车,严禁公车私用私驾、随意停放、违规停放等。

第五十二条  驾驶员必须带头遵守交通规则,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违章处罚的,其处罚费用一律由驾驶员本人承担,造成事故或严重影响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四、干部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度

 

第五十三条  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如满月祝寿、乔迁开业、升学参军、工作变动等喜庆事宜,不准以任何方式邀请、接受亲戚以外人员参加。各类宴请均不准邀请管理对象、服务对象,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管理对象、服务对象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严禁参与他人违规操办的宴席。

第五十四条  严格实行报告制度。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须书面报告分管常委(委员),本人按要求如实填写《报备表》,并向干部监督室备案。操办婚宴在10个工作日前报告,操办葬礼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

第五十五条  严禁接受公款赠送的礼品、礼金,严禁使用公共人力、公共财物或借用管理服务对象的人力、财物操办宴席,严禁多头或有意化整为零、分期分批操办宴席等违规行为。对违规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五、保密制度

 

第五十六条  增强保密意识,自觉遵守各项保密规定,认真贯彻执行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保密守则。

第五十七条  涉密信息严禁通过互联网及手机平台传送,严禁将其带出办公区域。

第五十八条  严格控制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纪要、会议文件等文件资料的传阅范围,不得私自复印涉密文件,未经委领导批准不得外传相关会议记录、纪要。

第五十九条  严禁将信访线索、案件资料等涉密材料擅自带离办公区域,对违反保密法及保密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十条  机关干部职工应积极主动参加有关保密学习培训,提高保密工作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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