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纪检监察干部“十严守十严禁”行为规范

发布时间:2020-12-08 11:25:05 来源:苍溪县纪委

为严格落实“打铁必须自身硬”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监督管理,推动新时代苍溪县纪检监察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市纪委监委《广元市纪检监察干部行为禁令》和《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的五条措施》要求,根据苍溪实际,制定本行为规范。

一、严守政治纪律,严禁在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中做选择、打折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拉帮结派、阳奉阴违。

二、严守组织纪律,严禁不服从组织安排,违反请示报告制度,欺瞒组织、隐瞒个人有关事项。

三、严守廉洁纪律,严禁利用影响插手招投标和工程项目建设、干预资产资源处置和资金分配、违规经商办企业。

四、严守群众纪律,严禁自恃身份、仗势欺人,对待干部群众口大气粗、居高临下、盛气凌人,对信访举报“生冷硬推”。

五、严守工作纪律,严禁未经批准擅自与管理或联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私下沟通联络,为被初核、审查调查对象当“中间人”、拉关系、抹案子。

六、严守生活纪律,严禁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纪检监察干部形象。

七、严守办案(办信)规定,严禁私自处置信访举报、问题线索、涉案款物等,私下打探案情,插手、干预案件处理,采取不当审查调查措施,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八、严守保密规定,严禁通风报信,泄露信访举报办理、问题线索处置和审查调查、监督检查等工作秘密。

九、严守回避规定,严禁私下接触被初核、审查调查对象和信访对象及特定关系人,参与涉及本人及亲友的信访举报办理、问题线索处置和案件审查调查审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纪执法的事项。

十、严守作风规定,严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吃请、收送红包礼金、打牌赌博、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

凡违反以上行为规范之一的,一律先停职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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