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印发“二十个不准” 严格规范纪检干部行为

发布时间:2015-07-07 10:55:07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笔者7月6日从海南省纪委获悉,该省纪委近日印发《海南省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以七项纪律“二十个不准”从严从实规范全省纪检监察干部的行为。

    此前,海口市琼山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孙道静,海南省纪委第九派驻纪检组主任科员刘招雄等纪检监察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二十个不准”的出台,正是针对这几起案件反映出的突出问题,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旨在严防“灯下黑”。

    《行为规范》明确规定,纪检监察干部要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审查纪律、保密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七项纪律。并就遵守以上纪律提出,不准发表与中央和省委精神相违背的言论;不准欺骗组织;不准未经授权与联系地区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联系;不准对群众口大气粗;不准违规私存、隐瞒问题线索;不准受人请托打听纪律审查情况;不准插手工程建设招投标;不准接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二十条规定精神的任何安排;不准参加可能影响职业形象的社交活动;不准默许、纵容亲属利用特殊身份谋取私利等二十个不准,以此规范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让忠诚、干净、担当成为每一名纪检监察干部的内心遵从和行为自觉。

    “省纪委将严格依照《行为规范》加强管理监督,对违反《行为规范》的纪检监察干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做到轻者必纠、重者必查,决不姑息。”海南省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人告诉笔者。(林琳 符健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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