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推诿扯皮是用诫勉谈话还是用效能告诫?| 16
发布时间:2018-01-09 15:52:26 来源:我们都是纪检人
2017年12月20日,某地行政服务中心通报一单位两名工作人员因为推诿扯皮被通报三次,其中一名为党员干部,一名为群众。到底是用诫勉谈话还是用效能告诫?
众所周知,诫勉谈话是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一种方式,对党员干部违反工作纪律,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以采取的方式。《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如果情节较轻,可以运用第一种形态对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而效能告诫,则是根据各个单位的机关效能工作条例规定的。比如《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 》第四十条条规定,效能问责的方式分为:诫勉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第四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第三款:“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
同样是推诿扯皮,既可以使用执纪监督“第一种形态”,对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也可以运用机关效能效能告诫。
那么我们来做一个假设,如果当事人是党员干部,被纪检部门给予了诫勉谈话;另一个为一般干部被单位机关效能部门给予了效能告诫。那么会出现这样一个结果,在年终绩效考评中,一般干部因为效能告诫跟年终绩效挂钩,不能被评为优秀,同时还要扣发绩效奖金。而党员干部受到诫勉谈话也不能被评为优秀,但个别单位没有明确规定的话,不需要扣发绩效奖金。这样就会给人造成误解,同样一件事,因为是党员给予了诫勉谈话,而一般群众给予了效能告诫被扣了绩效的奖金。不能体现党员比一般群众更严厉。
作者认为,为体现纪比法严,对党员推诿扯皮现象,既通过执纪监督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同时又要通过单位效能部门对其进行效能告诫,双重通报才能效果更好,让其既受到行政处理,又要受到党纪处理,体现纪比法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