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守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发布时间:2017-11-17 08:54:42 来源:本网
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飞速发展,国际交流、合作也更加广泛和复杂,这同时也意味失密、泄密的几率大大增加。同时,在具体的工作中,一些工作人员保密意识淡薄,造成了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失。今天,小编就带大家学学《保密法》。
总则
1、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2、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3、保密方针: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4、主管部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保密范围
1、国家秘密:
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1)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2)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4)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5)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它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2、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3、定密人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4、保密期限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5、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保密制度
1、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
(2)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3)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4)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5)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它用途。
2、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监督管理
1、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
2、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